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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粤1972破2号东莞市丰瑞源科技有限公司中止民事诉讼、仲裁及执行程序通知书

2026年03月12日 19:25
 

导语

案例导读

“不告不理”是民事诉讼的核心原则之一,其核心要义在于法院的审判活动以当事人的起诉为前提,审判范围严格限定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之内,不得主动超出诉求进行审理和裁判。本次选取的婚内财产赠与纠纷案例,生动展现了“不告不理”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——法院即便查明案件事实超出原告诉请范围,仍需恪守当事人处分权边界,仅在诉求范围内作出裁判。通过本案分析,可清晰理解该原则对平衡当事人权利与法院审判权的重要意义,以及在诉讼实践中对当事人维权的指引价值。

案情概要

汪女士与张先生于1989年登记结婚,共同生活35年后,于2024年7月协议离婚。离婚后,汪女士发现前夫张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(2023年至2024年)与自己的闺蜜陈女士存在婚外情,且多次向陈女士大额转账。汪女士仅掌握张先生向陈女士转账8.6万元的相关证据,遂将张先生与陈女士诉至法院,请求法院认定该8.6万元赠与行为无效,并判令二被告返还其中一半的转账款4.3万元 (主张该款项为夫妻共同财产,自己应享有一半份额)。

庭审中,张先生与陈女士辩称二人之间的金钱往来为借贷关系,并非赠与,其中一笔4万元款项系汪女士指示张先生出借,且已归还。法院审理过程中,依职权调取银行流水后发现,张先生实际向陈女士转账金额共计18.6万元,远超汪女士诉请主张的8.6万元。同时,法院结合双方西藏同行记录、含“520”、“1314”等特殊寓意的转账备注、相关聊天记录及其他证据,认定张先生与陈女士存在不正当两性关系,张先生的转账行为实质为赠与,而非借贷,且该赠与行为未经汪女士同意,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权益,亦违背公序良俗。最终,法院仅在汪女士主张的范围内作出裁判,支持其要求返还4.3万元的诉讼请求,对超出诉请的10万元转账未予处理。

案情要旨

本案的核心要旨在于明确民事诉讼“不告不理”原则的刚性适用边界:其一,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启动以当事人的起诉为前提,无起诉则无审判;其二,法院的裁判范围必须严格限定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之内,不得主动对当事人未主张的事实和权益作出评判与处理。即便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职权查明的案件事实超出原告诉请范围,因当事人对自身民事权利享有处分权,法院亦不得突破诉请边界进行裁判,否则即构成对“不告不理”原则的违反,同时侵犯当事人的处分权。

相关法条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十三条第二款: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。该条款是“不告不理”原则的核心法律依据,当事人通过起诉、确定诉讼请求等行为处分自身权利,法院应予以尊重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二十二条: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:(一)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;(二)有明确的被告;(三)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、理由;(四)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。该条款明确了起诉的法定条件,强调诉讼请求的具体性,从程序启动层面体现“不告不理”原则的要求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五十五条: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。判决书内容包括:(一)案由、诉讼请求、争议的事实和理由;(二)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、适用的法律和理由;(三)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;(四)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。判决书由审判人员、书记员署名,加盖人民法院印章。该条款要求判决书围绕诉讼请求展开,进一步明确裁判范围受原告诉请限制,契合“不告不理”原则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六十二条: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,为夫妻的共同财产,归夫妻共同所有:(一)工资、奖金、劳务报酬;(二)生产、经营、投资的收益;(三)知识产权的收益;(四)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,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;(五)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。夫妻对共同财产,有平等的处理权。 本案中,张先生的赠与行为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益,是原告诉请的实体权利基础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: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。本案中,张先生基于婚外情的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,被认定为无效,是法院支持原告诉请的重要实体依据。

普法教育

1. 明确“不告不理”原则的核心内涵:“不告不理”并非简单的“民不举官不究”,而是民事诉讼中保障当事人处分权、规范法院审判权的基本准则。它包含两层核心含义:一是诉讼程序的启动依赖当事人的起诉,法院不能主动介入未被起诉的民事纠纷,即使知晓当事人权益受损,也需当事人自行通过诉讼主张权利;二是法院的审理和裁判必须围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展开,不能超出诉求范围主动审理未被主张的权益。本案中,法院虽查明张先生多转账10万元,但因汪女士未就此提出诉求,故未予处理,正是这一原则的直接体现。

2. 诉讼前需明确并固定诉讼请求: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时,必须提出具体、明确的诉讼请求,这不仅是起诉的法定条件,也是法院确定审理范围的依据。实践中,若当事人因证据不足等原因未在诉请中主张全部应得权益,即便法院审理中发现相关事实,也无法主动支持未主张部分。如本案中,汪女士若后续发现新证据,需就未主张的10万元另行起诉(需符合“一事不再理”等相关规定),而非要求法院在本案中一并处理。因此,当事人起诉前应充分收集证据,明确自身权益范围,精准提出诉讼请求,避免因诉求不完整导致权益受损。

3. 尊重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处分权:“不告不理”原则的本质是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。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起诉、起诉谁、主张何种权利,法院不得干预。在婚姻家庭纠纷、合同纠纷等民事案件中,当事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,自愿放弃部分权益、变更诉讼请求或撤回起诉,这些行为均受法律保护。但需注意,处分权利不得违反法律规定,不得损害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。

4. 区分“不告不理”与法院依职权调查:“不告不理”并不排斥法院在必要时依职权调查取证。本案中,法院依职权调取银行流水查明全部转账事实,正是为了更准确地审理当事人主张的8.6万元相关纠纷,而非突破诉请范围主动审理未主张部分。二者的核心区别在于:法院依职权调查的目的是查清与原告诉请相关的事实,服务于对诉求的审理裁判,而非超出诉求增设审理对象。

供稿:司法服务区

撰稿:李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