广 东 省 东 莞 市 第 三 人 民 法 院
中止民事诉讼、 仲 裁、 执 行程序通知书
(2025) 粤 1973破 4号
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:
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、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:
本院各部门:
其他有以东莞常兴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为当事人的案件的人民
法院、 仲裁机构:
本院已于2025年 9月22 日裁定受理东莞常兴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,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》 第十九条、 第二十条的规定,有关该公司的执行程序、 仲裁程序和民事诉讼应该中止。 请在接到本通知后, 及 时中止对东莞市森雅包装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、 仲裁及执行程序, 并将有关查封、扣押的财产移送管理人,并通知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。
本案指定东莞常兴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为广东法仕律师事务所,联系地址及电话:东莞市南城街道车站路 16号南城碧桂园湾区国际2号楼 12楼广东法仕律师事务所,13326883768。本案承办人员:审判员洗钊龙,联系电话: 0769-89808281;书记员冯慢丽, 联系方式: 0769-89808248; 联系地址: 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南环路常平人民法庭。
特此通知。